close

一般而言,如果是精神病患所為的行為,而且有確切的診斷證明,造成他人損失,通常是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。但是依經驗,以請求賠償的法律規定來為這件事情的解決是不太行的通的,而是必須要求相關衛生單位依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將其強制入院,這一點可以請相關地區民意代表施壓於衛生局。

精神衛生法
第21條
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,或有傷害行為時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保護人應協助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。
前項嚴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,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,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應強制其住院;其強制住院,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為之。前項鑑定,以全日住院方式為之者,其住院鑑定期間,以七日為限。

第22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,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,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,或有傷害行為時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,並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;其身分經查明者,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。
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,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,依前條規定辦理。

第23條 依第二十一第二項規定之強制住院,其期間以三十日為限。但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,認有必要繼續住院治療者,應留院治療。嚴重病人不接受時,應強制其繼續住院,並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。強制住院期間,每隔六個月,應依上述程序重新評估。

 

 

 

〔處理方式〕 
  
此事依筆者看來,是否可會同村里長
與該住戶進行溝通協調,將此病患送至 精神病患收容所  
由專人照料較為安全妥善,或協商其他更好之處理方式  


如因這樣危害到其他住戶,之人身安全
尤如居家埋下一顆不定時炸彈一般,
或許哪一天不注意就被捅上一刀
居家生命安全時刻飽受威脅。 

〔尊重與包容〕 
一般而言社會是該接納精神病患者,
用更多的體諒、愛心去幫助他們且尊重他們
而不是排斥或害怕他們,他們亦享有正常的人身自由
畢竟他們亦非自願成為精神病患。
 

 

但換言之如果是有暴力傾向的病患,民眾是否該優先以自身安全為考量。
而此事您找警察,一般都是無能為力的,因當下患者
並無任何傷人行為。

 


精神衛生法  
 
依照精神衛生法規定,病患如有自傷或傷人之虞、
或有具體傷害之行為時,依法可送強制鑑定、住院,
如您周遭的親朋好友與社區鄰里,如有精神異常現象,儘速報請警、消或衛生單位協助送醫治療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lvir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